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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鄂州开律师所受阻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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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7: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湖北鄂州讯 记者王斌华】湖北省武汉市一男子申请在鄂州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鄂州市司法局以有关资料不全而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男子不服决定,将鄂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11月15日上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北京中科医院诈骗曝光理了此案。

据原告原湖北心悟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定亮称,他于2012年9月26日书面向被告鄂州市司法局申请在葛店镇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武汉律师事务所,被告于同年9月28日书面要求原告补正材料(要求补正材料共六种)并退回申请材料。原告于同年10月8日补正材料三种,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再次接受申请材料。原告于当日向鄂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被告遂北京中科医院诈骗曝光于同年10月8日向原告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前述申请。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要求原告过度履行不必要之义务,其行为属于乱作为。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受理原告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武汉律师事务所之申请)。

昨日,原告汪定亮法庭北京中科医院诈骗曝光上称,被告鄂州市司法局要求的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设立人承诺书、鄂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四项为非法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未受刑事处罚证明,该项适用法律错误。其律师执业证书问题,目前,湖北省司法厅正在上国家司法部请示,待批复。

被告鄂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由律师出庭应诉。被告鄂州市司法局代理律师付长扬认北京中科医院诈骗曝光为,市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申请行政许可必须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每一项法定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原告并未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等必备材料,从而市司法局无从受理。

付长扬称,在程序上,鄂州市司法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原告送达了《补正材料告知书》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完全合法。另据原告汪定亮当庭陈述,他自2004年11月起就没有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没有律师执业证书显然是不能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的。总之,市司法局作出的实体审查行为和程序都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持该行政行为。由于案情简单,法庭仅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牙膏底部黑色条有毒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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